永中Office何时得以安宁?畅享网:本以为死去了的“永中科技”,应该在悲剧的哀鸣声中,渐去渐远。但是现实是:永中科技虽已死去,“众小鬼们”却在利用“永中Office”上演“诈尸恶作剧”。关于永中软件永中Office著作权的问题,能否就此和平解决?不要让这样的“丑闻”,再次“辱没”国产软件的“颜面”。 本以为死去了的“永中科技”,应该在悲剧的哀鸣声中,渐去渐远。但是现实是:永中科技虽已死去,“众小鬼们”却在利用“永中Office”上演“诈尸恶作剧”。关于永中软件永中Office著作权的问题,能否就此和平解决?不要让这样的“丑闻”,再次“辱没”国产软件的“颜面”。 近日围绕永中软件永中Office的著作权一事又起争端。以曹参授意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无锡永中软件非法发售Office产品;无锡永中软件做出回应,称曹参百慕大永中科技涉嫌诽谤。 “百慕大永中”与“无锡永中科技”腾空出世 关于永中Office的著作权问题,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但是有两个名字大家一定觉得新鲜——“百慕大永中”与“无锡永中科技”映入公众的眼帘。 永中科技成立于2000年,曾经是国内软件行业的翘楚,凭借着永中Office软件红极一时。借助政府办公软件正版化的契机,永中科技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频频中标。然而,好景并未延续。随着政府部门采购项目逐年减少,永中科技的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直至死去。死去的后的永中科技,开始转世投胎,这就是永中软件,即无锡永中科技,还有百慕大永中科技。 关于永中Office的纷争 有媒体报道,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声明指出,鉴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方股东的申请下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开始合法的使用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来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2011并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从著作权角度来看,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行销售的“永中Office2010”是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永中集成Office2009”的“演绎作品”。因为永中软件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为非法,所以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也应是非法。 声明称,即使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为合法,但由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从未通知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该合同已经被视为解除。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永中软件已无权使永用永中科技的知识产权。根据合资企业双方的约定,永中Office的著作权归“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永中Office在大陆(不含港澳台)以外地区的销售权归”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所有。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也有权使用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来自行开发非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竞争中的产品。 对此,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回应,称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所言属于“诽谤”,“无锡永中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永中office的著作权,永中软件不存在所谓非法销售office问题”。 永中软件在声明中称,“永中”商标注册在无锡永中科技成立以后,其所有权理应属于无锡永中科技所有,2002年的董事会决议对此也予以了明确,曹参本人也签字予以确认。但以曹参为代表的外方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使用永中科技的资金,将商标非法注册在美国永中科技名下。“永中软件的成立合法合规,不容质疑。” 永中软件强调称,永中软件合法取得著作使用权,对永中office的销售完全合法,不存在所谓“非法销售问题”。“永中软件在成立之初就与永中科技签订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永中科技则相应获取了永中软件51%的股权资产对价。按照合同,永中软件有权使用永中科技正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并规定在此基础上开发的新的知识产权归永中软件所有”。 永中软件还对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击,称对方若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2011,则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并称“曹参及‘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歪曲真相,我公司将与永中科技中方股东及相关司法机构对其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其包括非法占有商标、侵占海外销售权利金、恶意诽谤等违法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能让永中Office得以尘埃落定的,或许只有等待法律的裁判,希望从此以后,永中Office能够得以安宁! 责编:李代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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