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并购纠纷的猜想和反思

  作者:shilly
2007/4/18 15: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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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娃哈哈发表声明,宣布停止与达能在媒体上的“口水仗”。随后三天,双方没有再在媒体上发布新的消息和声明。然而本报记者16日获悉,双方16日并没有如愿回到谈判桌前。

    突然的平静,让人们有了更多的猜想。事态到底会向何处发展?双方最终是通过谈判解决,还是会选择对簿公堂?在外资并购案件频发的今天,如何避免类似纠纷再度重演,“娃哈哈并购纠纷”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双方争执难断是非曲直

    娃哈哈的聚光灯下,明和暗共存。在围绕娃哈哈集团旗下数十家非合资公司股权的争夺中,双方的表述各执一词。达能认为,按照10年前双方签订的合同,这些非合资公司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在生产的产品上非法使用了“娃哈哈”商标。而娃哈哈则认为,这是达能当年“精心设下的圈套”,其欲强行并购的行为,已全方位触及垄断,有失公正。

    从各自向公众展示的证据来看,达能拥有一份当年签署的合同,似乎在法律上占有主动;而达能被娃哈哈举证违约在先,以及达能过去在中国的一系列颇受非议的并购举措,再加上娃哈哈这个让人骄傲的知名品牌的优势,也使娃哈哈颇有底气。

    如果达能1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出具的、中外双方在1996年共同签署的合同真实有效,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对簿公堂,达能将在法律上占据主动。

    另一个对达能十分有利的形势在于:早在合资公司成立之初,由达能和香港百富勤共同组建的金加公司就占据了51%的绝对控股地位,这导致在百富勤因退出而转让股份时,达能得以不用再通过和娃哈哈竞争,便轻松取得控股地位。这为它获得合资公司董事会上的话语权和未来继续争取非合资公司的绝对控股地位奠定了基础。而在董事会上超过半数的选票,将使得未来一旦付诸诉讼,娃哈哈将面临拥有部分股份的合资公司起诉全部掌控股权的非合资公司的“自己起诉自己”的尴尬局面。

    但娃哈哈也在发起“绝地反击”。娃哈哈12日发表的声明称,非合资公司在合资公司成立的那一刻就存在,并一直使用着“娃哈哈”的商标。双方真正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那份有效合同中,并没有把商标的使用权转让给合资公司。娃哈哈还透露当年达能为达到控制“娃哈哈”商标的目的,起草并要求娃哈哈签署阴阳两份合同,用以欺瞒中国政府。它认为,达能为此精心布局,而最近的强行并购,则是觊觎非合资公司目前的良好经济效益,目的是“为了钱”。一旦它提出的证据获得法律的认可,那么笑到最后的很可能是宗庆后。

    而对娃哈哈而言,目前最大的优势是中国民众对民族品牌的保护。作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饮料企业之一,娃哈哈去年销售额达到187亿元人民币。正如一位网友所说,娃哈哈在许多国人心目中,是最有价值的民族品牌之一。

    而达能在中国的一系列行为也让国人产生不快。就娃哈哈而言,10年来达能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没有提供技术支持,仅投入了10亿元人民币,却分走了38亿元的利润。更让娃哈哈诟病的是,自达能与娃哈哈合作之日起,便有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当时,因为娃哈哈的其余公司效益不明显或布局在中西部,达能因此并不看好其成长性,并拒绝与之合资。可等到非合资公司效益和利润明显了,达能却以原来的合同为要挟,进行并购,这在非常看重道义的中国来说,很不光彩。对于达能称“最近才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的矢口否认,娃哈哈在12日提供给《经济参考报》的一份声明予以了明确驳斥,并称当时这些非合资公司一直被允许以代加工的方式生产“娃哈哈”商标的系列产品。因为达能曾经在增持中国的知名乳业企业上海光明的时候使用过同样的手法,因此与娃哈哈的并购纠纷被媒体曝光后,更加引起了国人的反感。

    另外,就达能在中国20年的投资布局看,基本采取了并购的扩张手段。目前,它通过并购,已经分别成为乐百氏、光明、蒙牛、汇源等的大股东,有的还占有绝对控股地位。按照国家六部委去年9月8日实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全方位触及垄断。这使得绝大多数的公众指责达能“怀有恶意”。

    但达能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并不这样看。他认为,达能在中国运营和控制的饮料企业,所占市场份额没有超过15%,市场上还有百事、可口可乐、雀巢、康师傅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达能根本构不成垄断。况且,达能的诸多并购行为发生在六部委《规定》出台之前。

    在批评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煽动民族情绪的同时,因为对自己充满信心,达能11日在上海发表了态度强硬的发言,宣称如果娃哈哈不履行合同,将采取法律措施。这让许多人在谴责达能的做法有违商业道德的同时,更担心娃哈哈及其品牌未来的前途命运。

    同时,也有学术界的人士对目前高涨的民族情绪泼冷水。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主任苏勇认为,发起对民族品牌的所谓保护,于情可解,于理不通。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很多中国品牌已经走出国门,成为国际市场的投资者,如何界定民族品牌已经相当含糊。另外,参与了全球竞争就要以法律为准绳说话,不可过分借力民族情绪。丰富法律意识和合作经验,才是中国企业更应从这个案例中思考的内容。
 
    而商务部发言人11日的表态则表现得比较理性:“商务部将严格按照规定行事,既要增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信心,同时也会按照规定保护中国企业的权利。”

    并购纠纷前景扑朔迷离

    是握手言和,还是对簿公堂?所有关心并购纠纷的人都在猜测最后的结果。

    最佳选择,自然是重回谈判桌,开始理性的谈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政府此前中立的表态,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如果合资双方能够将10年来无形资产所获收益进行重新分配,并在此基础上,重修旧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但就记者看来,这样的可能性并不大。宗庆后12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语气决断地表示绝不会出让非合资公司的股权,更不会再让达能占据控股地位。他还发誓要彻底解决商标使用权的纠纷问题。而从这些天达能一反过去低调的风格,两次召开新闻发布会,两次发表声明快速回应的强硬态度来看,达能不获得非合资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也誓不罢休。

    据记者了解,达能在中国的业务收入已占到其全球收入的10%,而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在其中国业务收入中占据的地位举足轻重。

    谈判不成,一旦付诸法律,就将意味着双方撕破脸皮。无论是娃哈哈大获全胜,还是达能顺利实现全面并购,抑或是各打五十大板,双方未来基于合作的友好信赖关系都将不再。而这,显然是希望进一步在中国市场上有所作为的达能不愿意看到的。而娃哈哈一旦在双方的较量中最终处于弱势,燃烧的民族情感也将不利于达能在中国的进一步投资布局。

    宗庆后已做好最坏的打算。8日,宗庆后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最坏的打算有两个,一是我们可以另打个牌子,我们有信心再搞好一个品牌。二是把39家合资企业交给控股的达能去管理。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终归是娃哈哈的。如果管理亏损,我们可以终止合作,商标又回来了。”尽管这样做两败俱伤,但宗庆后的破釜沉舟让达能不得不有所顾忌。

    乔新生对此心存忧虑。他说,如果当事人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纠纷,那么,娃哈哈这一驰名商标所受到的损害将难以估量。这场纷争提醒企业的投资者,必须重视无形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失去长远利益,更不能为了吸引外资而放弃自己的品牌。

    重新坐回谈判桌,或许是达能最希望看到的,也或许是最佳的解决方式。

    娃哈哈并购纠纷的标杆意义

    就目前双方剑拔弩张、态度强硬的表态看,“娃哈哈并购纠纷”仍将继续。尘埃未落定,所有的猜测都是徒劳。但这并不妨碍它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经典教材的案例。“它告诉每一个中国企业在引进外资时不要一时冲动,要看清楚、想明白。而这一过程又正好印证了中国一句老话——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苏勇说。

    然而连同这场并购纠纷在内,近年来国内不断出现并被公众热烈讨论的外资并购案件,让我们不得不对外资并购问题投去更多的关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外资优惠政策的实施,大量外资涌入国内,外资在给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特别是越来越多的收购行为,控股各个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引发了国人对于经济安全的思考。因此,有专家和民族产业界人士建议,目前在扩大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应立法防范、限制外资垄断、控制我国经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些外资并购我国知名品牌、商标后,利用其控股地位,或者将这些民族品牌打入冷宫,造成许多民族品牌因此消失,或者限制其生产和发展,使这些民族品牌日渐萎缩。这样的案例已不胜枚举。如:中国最大的电机企业——大连机电厂,一直是国内中小电机行业技术发展的领航者,与新加坡威斯特公司合资后,连年亏损,仅三年时间就被新方收购;全国惟一能生产大型联合收割机的企业——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其产品占据国内市场的95%,1997年与美国一公司合资,七年后被美国公司全部收购;1999年的南孚电池,其碱性电池产销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五,并且扩张速度世界第一,但南孚被控股之后,被迫从增长迅速的海外市场退出,如今一半生产线完全闲置;全国轴承行业首家上市公司——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第三大轴承公司德国FAG公司合资,两年后合资公司变成了德方独资企业……

    “法不禁即可行”,所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什么情况构成垄断,如何界定外资并购的尺度,对涉及垄断的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如何规范和引导国外资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中国投资和开展业务进行详细规范,将是立法部门的当务之急。

    据悉,我国立法部门正在加紧起草《反垄断法》草案。而去年9月8日,由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已正式实施。新规定用了比原暂行规定长一倍的篇幅,对外资并购具体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增加了相应条款,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等,应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既要增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信心,同时也会按照规定保护中国企业的权利。”国家有关部门正在为这一承诺积极努力。

    重回谈判桌,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也许是当事双方所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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